一、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征
1.侵權行為的概念
侵權行為,簡稱侵權,是指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權利、人身權利的行為,以及法律特別規(guī)定應當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害行為。
2.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征
(1)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
公民、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、集體的財產,侵害他人財產、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。
沒有過錯,但法律規(guī)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,應當承擔民事責任。
(2)侵權民事責任的特征
?、偾謾嗝袷仑熑问欠韶熑危皇堑懒x責任;
?、谇謾嘭熑问敲袷路韶熑尾皇切淌?、行政責任;
?、鄢袚謾嘭熑蔚姆绞街饕秦敭a責任;
?、芮謾嘭熑我匝a償性為主。
二、一般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與免責理由
1.一般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
(1)必須有損害事實,即公民、法人合法民事權利受到侵害;
(2)行為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,合法行為導致他人權利受侵害的,不承擔民事責任;
(3)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聯系。
區(qū)別原因和條件:行為和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系是法律上的因果聯系,即合乎規(guī)律、必然的聯系,具有因果關系的邏輯性;
如果原因和結果之間僅存在偶然的聯系,行為只是發(fā)生損害結果的條件。
例如:往地下扔煙頭引起火災。
區(qū)別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
結果的發(fā)生由多種原因引起,為"多因一果".在眾多原因中有的起主要的、決定性的作用;有的起次要的、非決定性作用。區(qū)分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,對于正確確定民事責任的大小有非常重要的作用。
例如:質量不合格種子導致農作物減產。
主要原因:種子發(fā)芽率低;
次要原因:農民第一次使用經驗不足;
氣候原因;
施肥不當;
管理不充分。
區(qū)別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
直接原因:沒有介入其他人的行為,而直接引起結果發(fā)生的原因;
間接原因:通過其他人行為的介入,而間接引起結果發(fā)生的原因。
例如:罐頭食品在保質期內變質。
直接原因:罐頭食品本身含細菌超標,密封不嚴;
間接原因:冷藏室溫度超標;
停電導致冷凍間斷;
直接原因不一定是主要原因,間接原因不一定是次要原因。區(qū)別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主要意義在于,揭示損害事實發(fā)生的客觀過程,以便對案情作出正確判斷,從而正確認定責任的大小。
(4)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
過錯,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權行為時,對其行為及其后果的一種心理狀態(tài)。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。
故意,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權行為時知道自己的行為會發(fā)生侵害他人權利的后果,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的發(fā)生,以至侵權結果發(fā)生的心理狀態(tài);
過失,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發(fā)生侵害他人權利的后果,因為粗心大意沒有預見或雖然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,以至侵權結果發(fā)生的心理狀態(tài)。
采用過錯責任原則確定民事責任時,一般以有無過錯為必備條件,而不以故意或過失論責。但是,在混合過錯時,行為人的過錯程度對確定侵權人責任的大小有重要意義。
①關于推定過錯:如前所述,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方法。在受害人主張權利的情況下,受害人能夠證明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且為加害人的行為所致,而加害人不能證明自己的行為沒有過錯,就推定加害人有過錯,應當承擔民事責任。
推定過錯的方法,只適用于法律有規(guī)定的情況。
?、陉P于共同過錯:是指二個以上行為人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,行為人均有過錯,造成同一個損害后果發(fā)生的情況。
《民法通則》第一百三十條規(guī)定:"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,應當承擔連帶責任".對共同過錯造成侵權的,根據行為人過錯程度確定其分擔民事責任的大小。
③混合過錯:是指損害后果的發(fā)生既有加害人的過錯,也有受害人的過錯,即受害人和加害人均有過錯的情況。
《民法通則》第一百三十一條規(guī)定:"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(fā)生也有過錯的,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".對于混合過錯的情況,應當根據行為人過錯程度確定其如何分擔民事責任。
?、芤话氵^錯:又稱一般過失或過于自信的過失,是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發(fā)生侵害他人權利的后果,因為輕信能夠避免,以至侵權結果發(fā)生的心理狀態(tài)。
?、葜卮筮^錯:又稱重大過失或粗心大意的過失,是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發(fā)生侵害他人權利的后果,因為粗心大意沒有預見到,以至侵權結果發(fā)生的心理狀態(tài)。
在共同過錯和混合過錯中,區(qū)分一般過錯和重大過錯,對于確定各責任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大小有重要意義。
2.免責理由
(1)不可抗力
《民法通則》第一百零七條規(guī)定:"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,不承擔民事責任,法律另有規(guī)定的除外".
第一百五十三條規(guī)定:"本法所稱的'不可抗力',是指不能預見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".
(2)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
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其民事權利被侵害的,可以減輕或免除加害人的民事責任。
例如:"撞了白撞"
(3)正當防衛(wèi)和緊急緊急避險
正當防衛(wèi)和緊急緊急避險是法律允許的自力救濟手段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有如下的規(guī)定:
第一百二十八條 因正當防衛(wèi)造成損害的,不承擔民事責任。正當防衛(wèi)超過必要的限度,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,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。
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,由引起險情發(fā)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。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,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。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,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,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。
(4)第三人過錯
行為人本身沒有過錯,因第三人的過錯導致侵權結果發(fā)生的,行為人不具備主觀過錯要件,因此不承擔民事責任。
例如:賈國宇在北京市海淀區(qū)春海餐廳用餐被爆炸的卡式爐燒傷。春海餐廳不承擔民事責任,而生產不合格卡式爐的國際氣霧劑有限公司承擔責任。
三、特殊侵權行為民事責任
(1)職務侵權責任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(guī)定:"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(zhí)行職務,侵犯公民、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,應當承擔民事責任".
主體: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
行為特點:職務行為
后果:國家機關承擔責任
(2)產品責任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第一百二十二條規(guī)定:"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、人身損害的,產品制造者、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。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,產品制造者、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".
狹義產品責任——產品質量責任
侵權責任——非違約責任
責任人:制造者、銷售者、運輸者、倉儲者
全部財產責任
(3)高度危險作業(yè)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第一百二十三條規(guī)定:"從事高空、高壓、易燃、易爆、劇毒、放射性、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(huán)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(yè)造成他人損害的,應當承擔民事責任;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,不承擔民事責任".
(4)污染環(huán)境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第一百二十四條規(guī)定:"違反國家保護環(huán)境防止污染的規(guī)定,污染環(huán)境造成他人損害的,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".
(5)在公共場所施工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(guī)定:"在公共場所、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、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,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,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".
(6)建筑物等倒塌、脫落、墜落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第一百二十六條規(guī)定:"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、懸掛物發(fā)生倒塌、脫落、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,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,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".
(7)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第一百二十七條規(guī)定:"飼養(yǎng)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,動物飼養(yǎng)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;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,動物飼養(yǎng)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;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,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".
(8)無民事行為能力、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第一百三十三條規(guī)定:"無民事行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監(jiān)護人承擔民事責任。監(jiān)護人盡了監(jiān)護責任的,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。
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,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。不足部分,由監(jiān)護人適當賠償,但單位擔任監(jiān)護人的除外".
(9)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過錯的民事責任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第一百三十二條規(guī)定:;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,可以根據實際情況,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
成人高考中的政治考試大多以基礎為主,注意區(qū)別一些簡單的主次原因、責任的認定,還是很容易考上的,在這里祝大家考試成功